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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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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2011年7月变更公积金、社保缴费及补扣以前月份公积金和社保缴费差额的通知

日期:2015-03-14

关于2011年7月变更公积金、社保缴费及补扣以前月份公积金和社保缴费差额的通知

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及各附属代发工资单位:
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,公积金从2011年7月份开始执行新的扣缴标准,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执行,以前12个月份的差额分6个月分别在2011年7-12月份每月工资的“税前欠款”中扣除(也就是每个月补扣以前两个月的公积金差额),并且是在税前扣除可以抵税。目前,该项工作已经完成,公积金新的标准及补扣金额在2011年7月份工资条中有所反应,请各位老师查阅。
另外,7月份人事处对社保缴费标准也进行了变更,并对以前月份社保缴费差额进行了一次性补扣,补扣金额反应在7月份工资的“税前欠款”中。
特此通知!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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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